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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丨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廷飞报道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对此都作出具体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职责法定,突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018年3月,监察法表决通过;201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2019年7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印发;2020年1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印发;2020年6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表决通过;2021年8月,监察官法表决通过……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作为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顶层设计,把原来比较零散的规定整合在一起,解决系统集成问题。如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明确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范围;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实现法规制度与时俱进,提高监察执法精准性实效性,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解决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监察法明确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20年,全国共有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人数较2019年增长50%以上。《条例》适应监察工作现实需要,对主动认罪认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细化为十种具体情形,并规定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适用,为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节专门对证据作出规定,如明确收集、固定证据的要求,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确保监察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制度赋权,更限权。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强化自我监督提出严格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的监督,细化监委报告专项工作的程序,规定各级监委“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监察工作有关的议案和报告时,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等;进一步健全相互协调制约的内部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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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丨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2021-10-12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廷飞报道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对此都作出具体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职责法定,突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018年3月,监察法表决通过;201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2019年7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印发;2020年1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印发;2020年6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表决通过;2021年8月,监察官法表决通过……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作为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顶层设计,把原来比较零散的规定整合在一起,解决系统集成问题。如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明确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范围;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实现法规制度与时俱进,提高监察执法精准性实效性,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解决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监察法明确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20年,全国共有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人数较2019年增长50%以上。《条例》适应监察工作现实需要,对主动认罪认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细化为十种具体情形,并规定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适用,为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节专门对证据作出规定,如明确收集、固定证据的要求,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确保监察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制度赋权,更限权。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强化自我监督提出严格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的监督,细化监委报告专项工作的程序,规定各级监委“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监察工作有关的议案和报告时,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等;进一步健全相互协调制约的内部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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