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梳理如下→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
-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 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