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新闻
忻府区委、区政府紧急通告

中共忻州市忻府区委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为了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现就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忻返忻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1、4、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入忻返忻人员一律实施“14+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1、4、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其他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入忻返忻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及时就医。


四、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后的入忻返忻人员,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7+5”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加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1、4、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举办会议、聚会等活动应当控制人数,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严格落实测温验码、佩戴口罩、保持距离、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活动规模。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


六、旅游景区和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分类完善应急预案,人员接待上限不得高于最大客容量的70%,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民宿、学校、建筑工地、工厂车间、养老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要常态化开展防控工作,督促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强化健康监测,避免发生场所内聚集性疫情。


八、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护,勤洗手、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不造谣、不传谣,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室外场所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九、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的,编造、散布涉疫谣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请及时拨打区疫情防控办值班电话:2020518。

中共忻州市忻府区委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来源:首善忻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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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委、区政府紧急通告

2022-01-31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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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为了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现就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忻返忻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1、4、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入忻返忻人员一律实施“14+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1、4、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其他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入忻返忻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及时就医。


四、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后的入忻返忻人员,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7+5”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加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1、4、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举办会议、聚会等活动应当控制人数,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严格落实测温验码、佩戴口罩、保持距离、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活动规模。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


六、旅游景区和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分类完善应急预案,人员接待上限不得高于最大客容量的70%,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民宿、学校、建筑工地、工厂车间、养老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要常态化开展防控工作,督促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强化健康监测,避免发生场所内聚集性疫情。


八、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护,勤洗手、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不造谣、不传谣,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以及人群聚集的室外场所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九、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的,编造、散布涉疫谣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请及时拨打区疫情防控办值班电话:2020518。

中共忻州市忻府区委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来源:首善忻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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